2017年10月30日出刊的蘋果日報對於「【買房問蘋果】有家歸不得!不付電費竟遭房東換鎖」一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表達法律上的意見。

  民眾陳小姐來函詢問《蘋果》,在租屋處住了1個月,房東突然說要付公共電費,但仔細看契約中並沒註記,延遲不付竟遭房東私自換鎖。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表示,房東出租公寓物件時,雙方租約若沒有特別約定,大部分電費負擔在出租人,若出租人希望電費由承租人負擔,就應在租約裡約定。此外,當房屋已出租給房客,房屋在租賃期間的使用支配權利歸屬於承租人,出租人不能擅自把房屋進行換鎖,會涉及妨礙他人行使權利,刑法304條強制罪。李永然提醒,若有爭議,應利用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到法院訴訟,千萬不要用換鎖的方式來自力救濟。(地產中心/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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