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母親重男輕女,父親往生時,要求我們同意把所有財產都給弟弟,而拋棄繼承,我們甚麼都沒有拿到,該如何處理?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劉芝容地政士

 

解答:

  父親往生,姊妹聽從「母命」,拋棄繼承,財產沒有得到,姊妹也無從再救濟。

  在法律上「女性」也有繼承權,「女兒」如果不拋棄,父母想多給「兒子」,父母可以生前預立「遺囑」,但不得侵害女兒的「特留分」。

 

  《民法》有所謂「特留分」,係法律保障繼承人可取得財產的最低比例。

《民法》第1223條有關特留分之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死亡前兩年內的贈與財產,仍然是遺產,不得侵害其他人的特留分。

《民法》第1225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

而立遺囑只將遺產留給其中一位子女,雖不致使遺囑無效,但其他子女或配偶等法定繼承人仍得主張特留分,取得部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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