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父母對於兒子不孝,不想讓這不孝的兒子取得,只想分給其他聽話的子女,父母可以剝奪該不孝兒子的繼承權嗎?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劉芝容地政士

解答:

父母想剝奪子女的「繼承權」,必須有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繼承權的喪失事由如《民法》第1145條的規定,即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故若不孝兒無上述喪失繼承權之情事者,仍有繼承權,分配遺產不得侵害其特留分。

倘無前述喪失繼承權的事由,父母只能運用預立「遺囑」的方式,在不侵害「特留分」的前提下,少給不孝兒子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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