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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61127日經濟日報A13版林潔玲記者所撰「房東收違約金 列其他所得」的報導,房東因房客中途解約而未退還的押金,如屬抵付房客積欠的房租,仍為「租金收入」;如未積欠租金,則該未退還的押金是「違約金」,並非房東應收未到期的租金,納稅人需申報該筆違約金收入及其必要費用,避免遭補稅。

 

  財政部表示,房東因房客未租滿契約所定租賃期間,而收取或由押金抵扣的違約金,並非提供出租財產收取的代價,是承租人因未完成約定承租期間或其他事由,造成出租人的損害,而依約賠償,依其所得性質應為「其他所得」,財政部提醒納稅義務人,需留意別漏報該筆所得,或誤申報為租金收入。

 

  筆者認為,房東因房客中途不租了,把押金轉違約金,相關的報稅問題易混淆,房東應多留意,以免補稅又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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