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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6121日經濟日報A16版徐碧華記者所撰「買公設地過不過戶 稅事有別」、的報導,某建設公司要容積,買下A君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把容積移轉到指定的人。為圖方便,公保地沒有過戶,直接由A君捐贈給地方政府。故建設公司日後賣出容積,台北國稅局認定這宗交易是「容積移轉」,不是「土地買賣」,歸於「財產交易所得」,而不是免稅的土地交易所得,補了建設公司的稅。

 

  國稅局指出,建設公司在2013年與A君簽下契約,簽的是土地買賣契約書,買賣範圍包括土地所有權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相關權益。但並未移轉登記給建設公司,而是由A君直接把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給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給了A君容積,A君再把這土地容積權益信託登記移轉給建設公司。建設公司在20142015年把容積賣了,申報20142015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容積賣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列報為免徵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

 

  然而國稅局卻不認為這筆所得屬免稅所得,官員說,如果當初A君把公共設施保留地轉給建設公司,那麼容積就屬於改良土地成本,銷售所得才會是免稅的。

 

  筆者認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的買賣都要特別留意稅制的相關規定,避免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或是為了圖方便,結果反而繳了更多的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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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