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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61207日聯合報A1版潘姿羽、徐偉真記者所撰「2樓疊成6樓超離譜違建...4類違建 內政部列重點拆」,經濟日報A4版潘姿羽記者所撰「掃蕩違建 三類型優先執行」的報導,內政部營建署昨天表示,將研擬修正《建築法》,賦予違建戶自行回復原狀的義務及罰鍰規定,且不改正得連續罰,預計於民國107年提出草案。

 

  內政部已擬具《加強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指導綱領》草案,近日發布實施;綱領列出三大優先執行類型,A為供營業使用的整幢違章建築;B是屬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又可細分為占用五樓以上建築的屋頂避難平台,以及違章建築樓層達兩層以上;C則是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者,如高密度居住使用、學校及加工區周邊宿舍、補教場所等,詳細樣態由地方政府訂定。

 

  另外,內政部指出,地方政府須於民國107年一月底前提報違「建清查計畫」,除了每年於四月底前提出前一年全年執行績效,明年起新增須於七月底前提出該年上半年的執行績效,並納入督考計畫,督促地方政府正視違章查處的作業。

 

  筆者認為,全台違建的陋習已久,法律執行不嚴,致民眾存僥倖心態,都是造成現在違建亂象的原因。希望草案通過後,政府也能確實執行公權力,不要讓「人為」的悲劇一再發生、居住安全獲得重視,市容也可以因此改善。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則呼籲我國既已實施《住宅法》,保障人民「居住權」是政府重要的責任,而居住權也包含「住的安全」。政府必須用心處理「違章建築」,務必立即處理有居住安全危害的「違建」,才能遏止因違建失火居住者被燒死的悲劇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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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