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61214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林潔玲「拿遺產存款繳稅,改多數決」、工商時報A15版記者劉懿慧「存款繳遺產稅,財政部鬆綁」等報導,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放寬規定,以往遺產稅納稅人以現金存款繳納遺產稅,必須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時常導致因為少數繼承人不願意配合,導致逾期繳納移送強制執行、繳納滯納金;現在則放寬規定,納稅人如果以被繼承人金融機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以用「多數決」決定。

 

    所謂「多數決」是指,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繼承人應霽份合計超過2/3同意。稽徵機關在應納遺產稅額新台幣300萬元的範圍內,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持憑證向金融機構辦理遺產存款轉帳繳稅事宜。

 

    筆者認為,辦理遺產稅抵繳,最怕就是有部分繼承人不同意抵繳。不過光是國稅局這邊放寬規定採取多數決,國稅局行文銀行之後,繼承人還是得跑一趟銀行辦理抵繳,屆時銀行肯不肯同意以「多數決」的方式讓繼承人辦理抵繳,這部分還是有疑義。如果銀行不肯,還是要求全體繼承人出示身分證跟印鑑,那也無可奈何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由於繼承人承繼遺產,必須先繳清「遺產稅」,才能處分遺產;現有些繼承人缺乏現金繳納遺產稅;現在財政部透過解釋,放寬以被繼承人存款抵繳的條件,這相當便民也較為合理,值得肯定;繼承人應予以運用!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