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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61221日經濟日報A15版蘇秀慧記者所撰「保變更要保人漏報贈與 重罰」的報導,北區國稅局近日即查獲轄區內甲君變更保單「要保人」,漏未申報贈與稅,除補稅外,處罰一倍漏稅額台幣689,403元。

 

  財政部表示,保單變更要保人,屬「權利價值移轉」,在法律上為贈與行為,當年度贈與財產總值累計超過台幣220萬元者,應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補稅加處罰。財政部官員解釋,一旦將要保人變更他人,要保人累積繳納保費的權利價值也移轉給他人,屬於贈與行為,故若當年度贈與財產總值累計已超過台幣220萬元者,應留意贈與稅的申報。

 

  筆者認為,民眾在利用保單做資產規劃時,不管是變更「要保人」或「受益人」,都應該多留意「贈與稅」,還有「遺產稅()」的問題,不明白之處還是請教「專家」比較妥當。

 

 註:《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因為保險契約僅於「被保險人」身故,才會有「身故保險金」的理賠發生。前述免計入遺產的必要條件為:(1)屬人壽保險,(2)被保險人死亡,(3)該保單有指定「保險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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