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61225日聯合報A10版記者沈婉玉「遺孀、伯叔爭產,都因『遺產特留分』」的報導,KPMG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協理陳信賢經常接到來自銀行客戶理財經理諮詢,而近期接到有案例詢問董事長過世,妻子無子的情形下,遺產要分一半給前夫兄弟姊妹的案例。

 

    依照一般人情世故角度看來,兄弟姊妹應該沒有分;但是依照《民法》繼承篇的規定,兄弟姊妹為繼承第三順位,如果繼承人沒有子女、死亡時父母已不在,「兄弟姐妹」和「配偶」為同一順序繼承人,可以主張1/3應繼分。

 

  以此案例來說,假設先生死亡時只留下一棟不動產,先生的兄弟姊妹可以向被繼承人的配偶主張相當於不動產三分之一價值的應繼分,如果被繼承人的配偶錢不夠,恐怕就面臨遺產分配的困擾不得安寧。

 

  按照《民法》規定,特留分是對遺產繼承人最低保障,除了兄弟姊妹和祖父母這順位特留分是應繼分1/3外,父母和子女特留分是應繼分一半。因此兄弟姊妹和被繼承人配偶同為繼承,沒有遺囑的情形之下兄弟姊妹可以主張一半;就算有立遺囑的情況下,兄弟姊妹還是可以主張一半的1/3就是1/6,相當可觀。

 

    筆者認為,兄弟姊妹也是第三順位的法定繼承人,如果真的有這種情形,先生死前最好還是先預立「遺囑」,否則將來爭議不少,即使預立遺囑,可能還是要保留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的部分給兄弟姊妹,否則日後還是有可能會有爭議來主張遺囑侵害特留分的情形。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目前台灣社會因繼承而引起的爭議愈來愈多,避免爭議之道,則不外是生前預先妥適規劃,方可避免無謂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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