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70108日工商時報A15版陳慶徽記者所撰「土地贈配偶 須重辦自住優惠」的報導,一般民眾在土地買賣、繼承、信託或贈與等房地移轉後,新土地所有權人常會忘記重新申請自用住宅地稅率。

 

  桃園地方稅務局表示,有一案例是民眾來電詢問,表示她的配偶在201712月底前,贈與一筆土地給她,而此地並沒有出租或營業的情況,其配偶也仍設戶籍在該地,就此案情況詢問,是否需要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地稅率,才可享有優惠?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解釋,即使是原本已准許使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來課徵地價稅的土地,無論經過買賣、繼承、信託或贈與等方式,來進行移轉,只要土地所有權人變更,若未重新辦理登記,就會恢復按照「一般用地稅率」,來課徵地價稅。

 

  筆者提醒大家儘速檢視自己的情形,如果移轉後仍符合適用「自用優惠稅率」的條件,仍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重新提出申請,才可享有優惠稅率!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