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7110日經濟日報A17版蘇秀慧記者所撰「剩餘財產未移轉配偶 被盯上」的報導,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近年來已成為遺產稅節稅的新管道,國稅局已將此類案件專案列管,緊盯納稅義務人是否在「一年」內給付請求權金額的財產給被繼承人的配偶,未給付部分也會追繳應納稅負。

 

  南區國稅局日前在查核被繼承人A君遺產稅案件時,發現申報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台幣1,400餘萬元,但部分財產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給配偶的財產,雖須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但已非被繼承人的現存婚後財產,且其生存配偶該項財產是無償取得,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經重新計算核定扣除額為台幣1,000餘萬元,按稅率10%補徵稅額台幣40餘萬元。

 

  國稅局另強調,經稽徵機關核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應在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被繼承人的配偶。

 

  另外,夫妻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具有降低遺產稅負效果,近年來,申請案件有逐年增加趨勢,以該局近五年統計,案件數量增加近一倍,因此,國稅局為此已專案列管;納稅義務人若未在「一年」內給付請求權金額的財產給被繼承人的配偶,未給付部分將會追繳應納稅負。

 

  筆者認為,越來越多民眾了解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確可以節稅,但必須將該財產確實交付給生存配偶。因此,若移轉的財產是「動產」,就要有具體的移轉事實證明(例如存摺影本);若為「不動產」,就需要已辦妥移轉登記的謄本證明(登記原因必須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並於交付後,檢附相關證明陳報給國稅局。提醒民眾務必於期限內陳報,以免被國稅局追繳稅額。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提醒民眾因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1項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可以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所以自可運用節省遺產稅。不過該法該條第2項又規定:「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就未給付部分追繳稅額。為了避免被追繳稅額,自應依規定於「一年」內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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