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714日經濟日報A16版記者陳慶徽「賣他人名下合資地,要稅」的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出資購買但並未登記在個人名下的土地進行交易,而且有所獲利的時候,應該要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否則如果申報又被國稅局發現,最高可以罰應稅額兩倍罰鍰。

 

    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有一案例是民國80年間甲乙合資購買土地,乙出資360萬元但約定登記在甲名下,甲於民國104年出售該土地時,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出售所得2160萬元給乙。北區國稅局解釋,乙並非土地所有權人,僅取得對土地登記名義人有隨時終止契約返還土地的請求權,屬於「債權」性質,需課徵所得稅。此案經過北區國稅局認定,獲利為新台幣1800萬元,裁定要補繳綜合所得稅新台幣810萬元。

 

    筆者提醒,處理此類案件,「金流」要非常小心,尤其現在有《洗錢防制法》的規範,讓國稅局更容易查獲此類案件,如果有不懂或不清楚的地方,建議請教專業律師、會計師或地政士,且勿自己處理,否則弄不好被追稅,相當得不償失!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凡有投資交易,遇有獲利所得,一定要思考稅的問題;又如果稅的問題被稅務單位找上麻煩,一定要善用自民國1061228日開始生效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並運用專業人士的協助,保障「賦稅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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