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7116日工商時報A15版記者劉懿慧「股東與公司往來債權,繼承人須列遺產申報」的報導,財政部表示,我國中小企業大部分是家族企業,因此如果該類公司和股東個人之間常常會有資金往來,會計科目屬於「股東往來」,列在資產負債表的「流動負債」項目之下,此屬於「股東」對公司的應收債權,應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近期查核遺產稅發現,甲君生前為某投資公司負責人,依照甲君死亡日投資公司資產負債表查核,流動負債項下有台幣700多萬元的股東往來,繼承人未申報該項應收債權,要補稅並裁處罰鍰。

 

    按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納稅義務人應該在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官員表示因為該申報案件尚未達到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6個月申報期限,避免繼承人因為漏報遭處罰,該局輔導繼承人申報期限內補報「債權」,僅予以補稅未罰鍰。

 

    國稅局官員指出,如果被繼承人有投資未上市、上櫃公司,除了在申報時檢附死亡日持股餘額證明、公司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外,如果有股東往來債權,應該另外檢附股東往來科目明細表,將被繼承人遺有債權金額合併計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避免漏報、短報遭罰。

 

    筆者認為,如果遺產數額龐大,最好找可靠的地政是、會計師等專業人士協助申報,才不會因為對相關規定不熟悉,而漏報或短報甚至遭到罰鍰,得不償失!

 

    長期處理不少繼承案件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繼承事務的處理,「遺產稅」申報是一門學問,如果應該申報而漏報時,就可能會有補稅、罰款的問題,萬萬輕忽不得。民眾不了解還是要與專業律師、地政士等討論。如果有國稅局找上門時,還是要委任「律師」出面代理交涉,充分運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規定,保障自身的賦稅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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