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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7120日工商時報A9版記者劉懿慧「參與土地重劃,抵費地要稅」的報導,財政部於119日核釋,若是由個人出資參與土地重劃,換取未來開發後的抵費地,所賺取的所得屬於所得稅法中的「其他所得」,應以取得的「抵費地」,扣除成本和費用的餘額為所得額,計入綜所總額課稅。如果土地重劃後的地價低於公告現值,則以「公告現值」為準。

 

    財政部官員指出,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重劃費用、工程費用或貸款利息,都是由參加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按照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以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為「抵費地」。

 

    重劃會和特定個人出資者簽訂「土地買賣預售合約」約定個人出資者要按照重劃進度提供開發資金,換取開發後的「抵費地」。依照《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無論取得「現金」或「實物」所得,都要依法課徵所得稅。財政部官員表示,抵費地取得和價值跟一般出售土地不同,類似投資性質,因此出資者取得抵費地時價如果超過出資款項,差額應屬於「實物所得」,計入登記取得抵費地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財政部官員表示,過去這類案件因為所得性質、課稅時點和抵費地時價認定常有爭議,而且許多出資者以為是單純購買土地忽略投資本質,導致取得時,都漏未申報納稅。

 

    財政部因此發布解釋令,明定參與土地重劃出資者,應該以取得抵費地的重劃後評議地價減除支付的資金成本和必要費用的餘額為「所得額」,計入「綜合所得」課稅,參與重劃者自應依法申報。

 

    筆者也提醒民眾,如果有類似的情形,有不清楚的地方,最好還是請教律師、會計師、地政士等專業人士協助申報,才不會因為不清楚而漏未申報,最後被國稅局追捕稅並罰鍰,則得不償失。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提醒市地重劃有「自辦」與「公辦」之分;自辦重劃即以組織「重劃會」的方式進行,參與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也要注意稅負,如有不明瞭,則請教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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