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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7222日經濟日報A14版記者陳慶徽「親屬買賣房地,須留支付證明」的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親屬間房屋或土地交易,任何支付價款的行為,最好要留下完整支付價款證明,以免日後出現稅務爭議。

 

    該局舉例日前接獲有納稅人反映20163月向其弟弟購買高雄市房地雙方約定買賣總價款新台幣550萬元,獲得國稅局申請核發「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的時候,因為僅能證明支付價金新台幣440萬元,遭該局認定剩下新台幣110萬元為該年度的贈與。

 

    然而20173月納稅人又將該房屋及土地以總價新台幣550萬元出售第三人,依法應按照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申報所得稅,因為其取得成本是先前提供的價金支付新台幣440萬元再加上受贈部分的房屋評定現值和土地公告現值總額按照物價指數調整,另外減除支付的相關稅捐和費用,稽徵機關核定該次出售必須補稅新台幣14.5萬元。

 

    高雄國稅局官員表示,此案件是因為國稅局認定交易成本,是有提供資料佐證的440萬元,另外加上依據房屋評定現值和土地公告現值總額相關標準計算出的成本,不會是新台幣550萬元。

 

    而本案件有爭議的地方是因為新台幣110萬元的比例是以「贈與」來認定,所以將來出售第三人的時候,成本不會是110萬元,而是低於110萬元的評定現值,所以雖然納稅人主觀認定取得成本新台幣550萬元,以新台幣550萬元售出,並未獲利,但是計算下來還是應稅。

 

    筆者也提攜民眾,為了求自保,只要是進行房屋買賣交易,除了保留契約書之外,最後其他相關的單據最好也要保存好,將來報稅的時候,不會容易有爭議而因無法舉證致吃了悶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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