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7223日經濟日報B4版蘇秀慧記者所撰「房屋無償供營業用 要稅」、「代子女付標金 視同贈與」的報導,高雄國稅局日前接獲民眾詢問,將自有房屋「無償」借予親友經營公司使用,為何須核算租賃收入?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自有房屋無償借予親友經營的公司使用,縱使確實未收取租金,仍需計算租賃收入並依法辦理申報,若未申報或申報金額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稽徵機關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而高雄國稅局近日有另一關於贈與稅的案件:A君日前標購由法院拍賣的土地一筆,拍定價格為台幣1,800萬元,並由父親B君代為支付拍定價金,且B君事後並未向其子A君求償,高雄國稅局認定,代子女支付標購法院拍賣土地價金,應課徵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視同贈與),應課贈與稅。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上述之贈與行為,應向所屬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如有未依規定申報者,要依規定期限補辦申報,以免受罰。

 

  筆者認為,稅務相關法規態樣很多且複雜,一般民眾在規劃資產或其他用途時,常常會疏未留意。建議有疑慮一定要請教「專家」,不要自行解讀,以免補稅又遭罰!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表示近年來稅務單位查稅趨嚴,解釋法令也頗不利於民眾,民眾一定要謹慎應對,如認為有不公平、不適法,一定要運用已於民國1061228日正式生效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救濟,俾保自身的「賦稅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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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