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70316日經濟日報A12版蘇秀慧記者所撰「列報繼承畫作交易所得 可扣除當時價格與費用」的報導,台北國稅局提醒,民眾出售因繼承取得的畫作,如有「財產交易所得」,應以畫作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的時價,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君為藝術品收藏家,於民國104年間辭世,其配偶B君因繼承而取得A君所收藏的畫作十幅(繼承時的時價合計為台幣500萬元),B君在105年間以台幣900萬元出售該十幅畫作,當(105)年度即取得該筆出售款,並支付仲介服務費台幣45萬元,獲有財產交易所得台幣355萬元(900萬元-500萬元-45萬元),該筆台幣355萬元的財產交易所得應計入B105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裡課稅。

 

  筆者認為,除了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外,若該「藝術品」為「繼承」而來,還需另外留意,當初是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的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不計入遺產總額。若是的話,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也還須自動申報補繳遺產稅。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國稅局課稅已日趨嚴格,現在連「畫作」都已被國稅局盯上,所以納稅義務人面對稅務案件,千萬不能便宜行事,一定要謹慎應對,並充分運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俾保自身的「賦稅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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