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pgw.udn.com.tw/gw/photo.php?u=https://uc.udn.com.tw/photo/2018/04/05/2/4627820.jpg&x=0&y=0&sw=0&sh=0&sl=W&fw=450&exp=3600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745日經濟日報A11版蘇秀慧記者所撰「企業出售容積 須繳營業稅」的報導,甲公司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權益後,再以台幣1.1億餘元銷售給第三人,甲公司誤以為是銷售免徵營業稅的土地,於是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並申報免稅銷售額;經台北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額台幣500餘萬元外,還要處罰。

 

   該局舉例,轄區內甲公司於2013年間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權益,後來再以台幣11,266萬餘元銷售給第三人,但卻誤認是銷售屬《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款所稱「免徵營業稅土地」,於是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並申報免稅銷售額。

 

  經該局查獲,甲公司涉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並短漏報應稅銷售額台幣1億餘元,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台幣500餘萬元外,另依《營業稅法》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台幣1,500元,不得超過台幣1.5萬元,擇一從重處罰。

 

  官員指出,將土地容積移轉權益銷售給第三人,是將該土地可建築樓地板面積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作為建築使用,性質與出售土地有別,是「權利移轉」,按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800142920號函釋規定,屬於《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所稱的「銷售勞務」,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申報應稅銷售額。

 

  筆者認為,稅務單位查稅趨嚴,民眾切勿自行解讀法律,或心存僥倖心態,一定要謹慎應對,有疑問要請教「專家」,以免補稅又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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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