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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70410日經濟日報A13版蘇秀慧記者所撰「繼承之後拿身障手冊 不得列遺產稅特扣額」的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在繼承日後,才取得「身心障礙手冊」,不得列報遺產稅;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台幣618萬元。

 

   有一被繼承人陳君往生後,其子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檢附他的身心障礙手冊,主張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台幣618萬元。惟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調查發現,因繼承人係繼承日「後」,始經社政主管機關核發身心障礙手冊,且無法證明於繼承日前已符合重度殘障要件,致無法適用上述規定。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病人,得於遺產總額再加扣台幣618萬元,惟應以繼承開始「前」已取得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為限。

 

  官員強調,繼承人如能提示醫院「鑑定文件」,證明繼承人於繼承日「前」已具重度身心障礙之條件,僅係繼承日後基於相同事由始向社政主管機關申請鑑定,仍然可准予依規定扣除台幣618萬元。

 

  筆者認為,稅務法規往往有許多「眉角」,一般民眾在規劃資產或其他用途時,常常會疏未留意。國稅局課稅已日趨嚴格,建議民眾有疑慮一定要請教「專家」,並可充分運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保障自己的權益。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則認為遺產稅的扣除額對納稅義務人很重要,「身心障礙」這項扣除金額又不低,應當善用;如果事由存在在「繼承日」發生前,一定要努力取得證明的「鑑定文件」,並運用「扣除額」,得到「節稅」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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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