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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70501日自由時報B3版方志賢記者所撰「逆子偷母證件 500萬店面賤賣190萬」的報導,高雄市37歲羅姓男子染毒缺錢花用,多次竊取母親金飾變賣,後更變本加厲,偷母親身分證、印鑑證明,偽造簽名過戶,將母親名下台幣500萬元店面以台幣190萬賤賣,母親忍無可忍,氣得報警抓人。

 

  警方表示,羅嫌因侵占案被法院判處6個月徒刑,他未按指定期日服刑,被法院發布通緝。羅嫌辯稱,被判6個月徒刑,易科罰金則為台幣18萬元,卻沒錢繳,才會偷賣母親房子來繳交刑事罰金。

 

  而羅母是在1073月底接到書函,通知名下三角窗店面已被過戶,羅母查出房子是民國1071月遭兒子私自拿她的身分證、印鑑證明,並偽造簽名,竟把台幣500萬的三角窗店面以台幣190萬賤賣,讓她感到十分心寒。

 

  全案已依刑事侵占及偽造文書罪嫌送辦。而被害人店面被兒子偷拿證件及偽造簽名賤賣,購屋者或代書是否知情?警方將進一步查明。

 

  筆者認為,依《地政士法》第18條:「地政士於受託辦理業務時,應查明委託人確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並確實核對其身分後,始得接受委託。」因此對於非本人的委託,更要特別小心留意,應該還是要聯繫到所有權人,並確認其真意,才符合《地政士法》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並保障人民財產權益之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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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