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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755日自由時報A12版記者吳政峰「徵收土地未公告使用狀況,違憲」的報導,大法官會議於民國10754日對於《土地法》第219條第一項僅規定徵收未依計畫辦理,地主可於補償發給完畢「五年」內原價買回,但是沒有要求主管機關「充分揭露資訊」作出解釋,認為辦理徵收的主管機關,應該主動通知或公告土地使用進度,並檢討相關法令。

 

    本件釋憲案是由高雄劉姓市民提出,其土地於1989年被高雄市政府以「興建小學」名義徵收,但到2011年驚覺該土地上蓋的不是「小學」而是「球場」,申請原價買回但經過層層關卡遭拒,最後聲請釋憲。

 

    大法官解釋認為,徵收土地侵害人民權益致深,踐行法律程序應有正當性和嚴謹性,《土地法》未就此部分保障基本權,顯屬違憲狀態應該立即修正,主管機關應就被徵收土地的後續使用情形定期通知地主或公告,現行規定使地主無法即時獲得充分資訊,無從判斷是否要行使「收回權」,並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也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

 

    大法官並且要求主管機關在兩年內修法,命令主管機關即起暫停計算地主收回權時效,等到主管機關通知或公告土地使用進度之後才能繼續計算。現行《土地法》第219條第1項規定,私有土地經徵收若一年內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或是未依核准徵收原訂興辦事業使用,地主可以向主管機關聲請照徵收價額收回土地,但實務上許多地主不清楚土地究竟有沒有按照徵收計畫使用。

 

    筆者認為,此號大法官第763號解釋一出,後續的效應還要再觀察,但可以知道的是將來土地被徵收的地主,如果土地沒有按照原訂計畫使用,想要爭取收回自己的土地的機會,比以前更大了!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土地徵收過去的程序比較不精確,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的精神,大法官會議第763號解釋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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