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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會 將引進監護信託」的圖片搜尋結果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759日工商時報A13版魏喬怡記者所撰「信託公會 將引進監護信託」的報導,國人平均餘命增加,伴隨老化罹患失智症機率增加,衛生福利部統計,我國65歲以上罹患失智症的人數,已從民國100年的31,599人迅速提升至民國105年度之43,991人。對此,信託公會強調,將力推國內監護制度能參考國外,引進「監護信託」。

 

  信託公會呂蕙容祕書長指出,目前國內只有「安養信託」,但其實並不夠,如果國內監護制度能參考國外引進「監護信託」,未來面臨老人失智、失能時,安養信託才能有配套機制。

 

  信託公會解釋,因應人口老化,2008年間《民法》修正了監護與輔助宣告制度,目的是為了保護判斷能力不足之人,而設置了「監護人及輔助人」,來協助高齡者參與市場交易,但是實務上監護與輔助宣告經聲請人聲請後,法院會安排鑑定時間,由聲請人偕同受監護與輔助宣告人至指定醫院配合鑑定,一般流程需要三到六個月以上,在此期間高齡者仍有受詐騙或面臨無法處理事務的空窗期。

 

  但若高齡者可以設立「監護信託」,萬一發生失智情形時,受託人可「立即」依「信託契約」約定接續管理信託財產,避免受監護與輔助宣告之三到六個月空窗期;惟目前台灣的監護信託只有「契約效力」,業者希望加強法律效力,因此目前先從委外研究開始,研究監護信託若要可行,有哪些部分法規要修正。

 

  筆者認為,台灣已進入「高齡社會」,相關高齡者的安養、監護等等需求也會大量增加,台灣現行法律應該要能跟上到位輔助。例如國外已經有「意定監護」,就是讓高齡者可以在意識還清楚的時候,按照個人的意志指定監護人。而我國《民法》雖然有相關的修正草案,但目前沒有修法的進度。建議政府應該要重視並支持修法,對於人民的財產權等權利才會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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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