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有一承購戶買下五層樓電梯別墅一棟要價近新台幣2000萬元,和姐姐各買一棟,沒想到才剛交屋就噩夢連連,因為缺乏購屋經驗,交屋時沒有驗屋沒有試水,發現電梯坑積水,處理完覺得沒問題砸新台幣400萬元裝潢前年2月搬進新家,結果2個月就發現浴室漏水,蔓延至梯間、臥室角落,甚至出現壁癌,趕緊請建商維修,但接著四樓浴室漏水。

對於這類房屋漏水的問題牽涉到房屋買賣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民法》第354條)問題,消費者應該在交屋的時候就確認屋況,如果有發現漏水的情形立即提出,才不會發生像本案交屋之後才知道漏水,雖有保固,但人住在裡面,還要處理漏水問題也是相當頭痛!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購買房子漏水,買受人可以向出賣人主張「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民法》第354條)及「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責任(《民法》第227條);買受人行使權利除了要注意「除斥期間」及「消滅時效」,不要成為權利上的睡眠者外,還要做好證據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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