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764日經濟日報A16版蘇秀慧記者所撰「死亡前二年內贈與 列入遺產」、「提早傳承 破解「特留分」枷鎖」的報導,甲君死亡前二年內分別贈與兩名兒子現金各台幣200萬元,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未將這台幣400萬元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除了補稅台幣40萬元外,還處罰台幣30餘萬元罰款。

 

  北區國稅局提醒,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被繼承人有無在死亡前二年內將財產贈與配偶,或依《民法》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或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如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將上述贈與財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可能遭補稅並裁處罰鍰。

 

  會計師表示,雖然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贈與「特定人」的財產仍應課遺產稅,但仍可以生前贈與,來破解「特留分」的枷鎖,讓被繼承人的財產分配傳承更有自主性。

 

  《民法》有「特留分」的限制,被繼承人即使生前立下「遺囑」,遺囑人原則上可自由分配遺產,但仍不得侵害法定繼承人「特留分」的部分。亦即若被繼承人立遺囑將遺產留給某一位子女,但其他子女或配偶等法定繼承人仍得主張「特留分」,取得部分遺產。

 

  筆者認為,想要利用贈與規劃財產,一定要留意「時間」和自身的身體狀況,以免達不到目的又要補稅。稅務問題「眉角」多,還是請教專業的地政士、會計師、律師等專家比較妥當,以免省稅不成,卻又因漏報,反而被補稅,又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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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