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7610日自由時報A1版記者徐義平「住宅單層隔六間,申報列管」的報導,有鑑於雙北市租屋火災事件頻傳,內政部於民國1074月底修法通過一般住宅單層隔間超過六間或設置超過十張床位,將變更原本建物使用類組,直接認定為「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變更之後防火等各項性能必須提升到「公眾建物標準」,包括隔間建材應使用不燃材料、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上每兩年定期申報、未達300平方公尺四年申報一次,如果未遵照相關法規,主管機關可依《建築法》處罰6~30萬元,嚴重者還可以由主管機關直接拆除。

 

    對此,有房產業者表示,此類型租屋物件多數集中都會區,尤其是雙北市老公寓,而且多數違法隔間;例如日前躍上媒體月租5000元的「陽台雅房」,如果室內隔間超過六間,可能因為沒有足夠的逃生動線和空間,或是陽台明顯受阻,一旦遭檢舉將會被立刻列管。

 

    另外如果單一樓層超過十床位的租屋物件,多數位於熱鬧商圈,像是台北車站周邊,也是這項法規列管對象。內政部營建吳欣修署長表示,其實該規定是租屋物件的「防小專案」,如果一個樓層原本只有隔三間,為了出租隔成六間,勢必會犧牲公共空間甚至壓縮逃生動線,因此避免憾事發生,才會針對這類租屋物件嚴格查核。

 

    不過官員坦言,此類租屋物件如果藏在老舊公寓或是一般住宅大廈,外觀其實難以分辨,多半還是要藉由民眾檢舉才能掌握,因此才會透過修法將這類深藏一般住宅的出租物件從H-2類組(非供公眾使用)變更為H-1類組(供特定人短期住宿的場所),直接認定為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

 

    內政部花敬群政務次長指出,此次修改規定的確是有鑒於近期出租套房、雅防火災事件較多,為了讓地方政府容易查核,因此修訂相關法規,希望透過嚴格查核減少類似事件發生。

 

    筆者贊同這樣的作法,因為租屋對於承租人安全實在太重要了。也提醒有意隔間出租的民眾,要留意相關法律規範的改變,務必符合政府相關規定,才不會走冤枉路!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肯定內政部營建署的修法,這種單層隔成6間房出租,對「承租人」的「居住權」保障很有影響,每次火災釀成多條人命傷亡,政府必須亡羊補牢,保障承租人依《住宅法》精神所需要有的「居住權」!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