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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7615日經濟日報A18版蘇秀慧記者所撰「配偶剩餘財產差額 完稅一年內須給付」的報導,財政部指出,被繼承人配偶如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納稅義務人向國稅局申報自遺產總額扣除該請求權金額的話,別忘了應在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財產;否則的話,國稅局將依規定,就未給付或給付短少的差額,追繳應納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官員強調,如納稅義務人有特殊原因,無法在期限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給被繼承人配偶,應報經國稅局核准延期,否則期限一到卻未給付,國稅局就會追繳遺產稅,並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官員提醒,此類遺產稅案件,納稅義務人應注意在期限內給付或移轉財產,並保存「證明文件」,以免遭補稅。

 

  筆者認為,越來越多民眾了解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確可以節稅,但必須將該財產確實於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交付給生存配偶。因此,若移轉的財產是「動產」,就要有具體的移轉事實證明(例如存摺影本);若為「不動產」,就需要已辦妥移轉登記的謄本證明(登記原因必須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並於交付後,檢附相關證明陳報給國稅局。提醒民眾務必於期限內陳報,以免被國稅局追繳稅額。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提醒《遺產與贈與稅法》第17條之12項明文規定:「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所以,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務必注意前述規定,才不會再被追繳應納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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