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7615日經濟日報A18版記者蘇秀慧「被繼承人存款,可繳遺產稅」的報導,財政部對於繼承人希望以被繼承人存放在金融機構的存款繳納遺產稅,表示可以向稽徵機關申請,只要繼承人過半數而且繼承人應繼分合計超過半數或是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超過2/3同意,就可以辦理。

 

    國稅局表示,過去繼承人要以繼承人存款繳納遺產稅,必須得到各地國稅局近期辦理遺產稅時發現許多民眾還不知道已有此一放寬措施。財政部官員指出,過去繼承人以存款繳遺產稅,必須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才可以,如果繼承人有人在國外,容易造成欠稅或是移送強制執行,民國106年底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放寬繼承人以被繼承人存款繳納遺產稅可以採取「多數決」。

 

    南區國稅局解釋,遺產稅繳納案件納稅義務人沒有其他現金想以被繼承人遺產中銀行存款繳納,如果要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容易造成欠稅並導致移送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雖然可以就遺產中存款扣押取償,但繼承人要額外負擔15%的滯納金。為了兼顧納稅義務人的權益並且有利稅捐稽徵,因此財政部放寬規定,准許此一類申請案建如果符合多數決,稽徵機關可予以受理。

 

    舉例來說,如果被繼承人遺產應納稅額新台幣100萬元,繼承人有配偶和子女ABC三人,其中應繼分合計四分之三,即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繼承人過半數即應繼分合計過半數的情形,就可以申請以遺產抵繳遺產稅。

 

    筆者提醒民眾,由於被繼承人的遺產稅額龐大時,遺產在繼承人繳清之前不能辦理繼承,繼承人未必有相當資力可以繳納遺產稅的時候,只能透過申請抵繳的方式,先動用被繼承人帳戶裡面的金錢繳納遺產稅。但此時最怕遇到有繼承人因為對遺產分配不滿而故意不配合的情形,財政部解釋放寬抵繳的條件,較有利於民眾。

 

財政部2017.12.06台財稅字第10600631250

主旨: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

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准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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