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7625日聯合報A10版記者沈婉玉「三大支柱,保障老年財產安全」的報導,由於台灣「高齡化」和「少子化」速度超英趕美,年長者可以善用「金錢信託」保障自己老年生活、安排自己財務。信託公會呂蕙容秘書長表示,「監護制度支援信託」、「意定監護制度」和「監護前信託」,三大工具可以保障老年時期的財產安全。

 

    銀行主管指出,退休族群善用退休安養信託管理財產,和銀行約定實施資產分配計畫,達到設定的效果。像是預估壽命,依照自己的需要領取頻率和金額,有紀律使用「退休金」,確保穩定的現金流量。

 

    依照《民法》監護制度,九成以上監護人多為子女或親屬,有些監護人未必善於財產管理和熟知監護人職責倫理,擅自挪用受監護人財產。而多數監護人不喜歡把老人的財產交由銀行信託,因為感覺錢被綁死。像是日本發生許多親屬監護人挪用亂花受監護老人財產的問題。

 

    透過「監護制度支援信託」,可以在法院介入下,由專家監護人幫忙訂定「信託契約」,之後再由親屬擔任監護人,依據「信託契約」支領費用照顧老人。老人在意識清楚的時候,如果覺得自己信賴的人不能擔任未來自己意思能力喪失或衰退的時候的生活起居、照養看護和財產管理,可以委託「意定監護人」。

 

    筆者認為,隨著人類壽命不斷延長,年長者的照顧和財產規劃問題逐漸受到重視,透過「信託」的方式,可以讓財產更為永續,讓年長者的財產能夠更妥善規劃,也降低照顧者的經濟壓力和道德風險。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台灣已是「高齡社會」,老年人的老年生活需要用錢,而金錢必須獲得安全保障,拜《信託法》之賜,信託相關的產品也因應市場需求,目標都是為達成老年財產的安全,老年人可以依個人

狀況選擇運用,但簽約錢仍應瞭解契約內容。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