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律師、李廷鈞地政士
    我國已施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該條例也規範「經營代管業者」及「經營包租業者」,這兩種「租賃住宅業者」應遵守該條例規定,方不致於違法。


    要合法經營「代管業」及「包租業」,至少應注意以下四點:
1.    辦理設立登記: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辦妥公司登記;如果是在民國107年6月26日以前已經營代管業務或包租業者,還可自民國107年6月27日起繼續營業二年,二年屆滿如尚未合法領有「租賃住宅業務證」者,就不得再繼續營業。又如經營住宅服務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申請許可應依《租賃住宅服務業許可及登記收費標準》第2條規定,每案繳納「許可費新台幣五百元」。
2.    須繳存「營業保證金」,置「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及加入登記所在地的「同業公會」。
3.    僱用「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必須是領有「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者,設有該證書的有效期限為「4年」,期滿尚應再受訓練並換證(《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26條)。
4.    注意契約的簽訂:如果是「代管業務」應與「委託人」簽訂「委託管理租賃住宅契約書」後,才能執行租賃住宅管理業務;如果是「包租業者」,則須經「出租人」同意轉租其租賃住宅並與其簽訂「租賃契約書」後,始得刊登廣告及執行業務(參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28條、第29條)。


如果「代管業者」、「包租業者」不遵守前述規定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的其他規定,該條例於第四章第36條~第39條,其計四條條文訂有「罰則」,輕者處「罰鍰」,並限期改正,有些違反情事,如情節重大者,甚至可「勒令歇業」(參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6條)。


欲投入此一行業,以遵守法令為要,方可建立合法優良業者的形象,並免受罰(本文作者李永然律師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廷鈞地政士為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執業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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