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772日蘋果日報A12版記者所撰「交屋半年 擋不住大雨 家具泡湯 17戶慘淪漏水屋」的報導,台南新市一棟大樓交屋僅半年,豈料民國1076月中旬接連豪大雨過後,全數88戶中,住在同一面有17戶傳出滲漏水,牆面落漆宛如壁癌,家具床組泡湯,木地板得打掉重做,建商把責任推給「老天爺」,只願「打針」治標而不治本,購屋消費者將集體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台南新市「貝森朵夫NO.3」大樓為地上11層、地下1層,為預售屋建案,距南部科學園區車程不到5分鐘,含車位售價約台幣250萬至台幣550萬元。但有住戶表示,主臥、書房還在裝潢中,一場大雨就成了滲水屋,家具毀損、高架地板要重做,建商卻遲遲未回應,令人氣結。還有已入住半年的新婚夫婦說,客房有三面牆漏水,露台積水10公分險侵住家,花台幣500萬買罪受,建商只是派人拍拍照,不負責清潔跟油漆,僅說要在牆面打針注入發泡劑補強,不願在外牆重新施作防水層,擺明敷衍了事。大樓611樓這17戶受災戶自組「自救會」,將聯名依《消費者保護法》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該建設公司表示,台南連續豪大雨,加上西南氣流強勁,可能在風壓、暴雨影響下,造成同一側的住戶牆面及樓梯間出現滲水情況,「不止我們,其他建案也有類似狀況。」會請人抓出問題,再進行相關的防漏工程。

 

  台南市政府消保官說,房產在「保固期間」出現非人為損害或瑕疵,消費者可請求建商履行保固責任及《民法》第354條的瑕疵擔保責任,請求回復原狀或減價收受。若對建商防漏抓漏工法有疑慮,也可主張建商支付費用,由消費者自行修繕,也可求償因瑕疵造成房產價值減損之賠償。

 

  筆者認為,買房最怕買到「漏水屋」,中古屋還可以靠著看屋、向鄰居打聽屋況等方法避免,但預售屋買的時候看不到實品,一般民眾又很難把關施工品質。建議欲買預售屋的民眾,除了慎選「建商」外,「預定買賣契約書」也要看清楚;即使是交屋後發生瑕疵問題,也可以依法向建商主張「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長期處理不動產買賣糾紛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我國《民法》對於「買賣」,規定出賣人對買受人負有「物的瑕疵擔保責任」,買受人於交屋後,如發現瑕疵應立即「通知」(《民法》第356),且依注意主張《民法》第354條的規定時,有「減少價金」、「解除契約」,買受人要審慎行使,方能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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