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775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蘇秀慧「離婚取得土地可免土增稅」的報導,財政部於民國10774日發布解釋令,夫妻離婚或婚姻關係存續中將「法定財產制」變更為其他夫妻財產制(如:夫妻分別財產制),夫或妻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移轉土地時,可以依照《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的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賦稅署宋秀玲副署長表示此次解釋令擴大範圍,把「法定財產制」變更為「其他財產制」移轉的情形也納入,今後夫或妻一方型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移轉土地時,有三種情形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包括「夫妻一方死亡」、「離婚」和「法定財產制變更為其他財產制」。

 

    《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並於20071226日發布解釋令,夫妻一方死亡下,生存配偶行使剩於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准依《土地稅法》規定不課徵土增稅。隨後財政部又在2009117日發布解釋令,把離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也放寬。

 

    至於申報移轉現值審核,在夫妻雙方訂定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30日內申報,已訂定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公告現值為準;超過訂定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30日才申報者,則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當期公告土地按值為準;法院判決移轉登記,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原地價的認定,則以應給付差額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現值為原地價。

 

    筆者認為,剩餘分配請求權的行使,依《民法》第1030條之1的規定在於婚姻關係結束或是變更夫妻法定財產制的時候,婚後財產較少者可以像婚後財產較多者請求差額的一半,死亡的時候當然可以請求,離婚和變更財產制的時候,也可以請求,既然死亡的時候免徵土地增值稅,其他兩種情形依法也理應當免徵才公平,財政部解釋令符合現實!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經常處理夫妻財產,對於「法定財產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實務上遇到的問題還真不少,民眾運用時,一定要先研究法律規定外,還要注意到「稅務」上財政部的解釋令,這樣比較不會帶來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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