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7710日經濟日報A12版記者翁至威「房東非境內居住者,代扣稅20%」的報導,營業人承租房屋經營小本生意,如果房東長年旅居國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律將以20%計算。

 

    主要根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部分營業人承租房屋,因為一開始接洽者是「仲介業者」,不清楚房東原來長年旅居國外,按10%計算扣繳。但是依照《所得稅法》,如果房東不在中華民國長年居住者,扣繳率應該以20%來計算。

 

    只要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境內,或是雖然在境內無住所,但是在課稅年度內,於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就屬於「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而以10%稅繳;否則就要以20%稅率扣繳,計算所得稅。

 

    該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給付租金適用的扣繳率應該先行確認房東課稅身分,如果發現房東為非境內居住個人,應在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向國庫繳清,並且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以免因短漏扣繳稅款遭裁處罰鍰。

 

    筆者也提醒民眾,如果有相關問題,應該請教會計師、專業稅法律師,以免因為不清楚規定,而發生考扣繳而無辜挨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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