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7712日聯合報A7版謝梅芬、丘采薇記者所撰「高雄厝景觀陽台 虛坪恐圖利建商」、陳秋雲、謝梅芬、蔣繼平記者所撰「因高雄厝爭議卡關 中市府:台中、高雄厝真的不一樣」的報導,高雄市陳菊前市長四年前制訂鼓勵辦法,推動興建有在地特色的「高雄厝」,但該辦法允許外推三公尺的「景觀陽台」,引發不少爭議。由於「高雄厝」的綠化建築外觀討喜,台中市及屏東縣相繼跟進,卻遭內政部擱置,關鍵就在於「景觀陽台」可能造成「虛坪」,也被質疑恐有圖利建商之嫌。

 

  高雄市陳菊前市長在民國101年指示工務局,結合屋頂綠化、太陽光電和通用設計等,打造低碳、宜居、符合高雄環境特色的 「高雄厝」,1039月發布實施《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1044月由行政院准予備查。

 

  該辦法中首創建物的向陽面可將陽台外推「三公尺」,突破中央之《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陽台深度只能「二公尺」的限制,這些「景觀陽台」可種植喬木,除有打造「垂直森林」的綠美化效果,也可減少陽光直射室內、降低室內空調用電,最大誘因是可免計入樓地板面積及建蔽率,也獲得建商響應。

 

  不過,內政部對這項創舉一直有意見,後來由高市府向內政部李鴻源前部長說明,並協調兩年,行政院才准予備查。但內政部地政司認為景觀陽台不得登記為「陽台」,其他縣市想跟進,相關法規都一律「擱淺」。內政部花敬群次長表示,高雄市執行「高雄厝」計畫已好幾年,內政部希望在衝擊最小方式下處理,盼高市府同意做一些調整,把虛坪降到最低,其他的規畫,內政部都尊重。

 

  而「台中厝」則參考新加坡的作法,訂定《台中市特色建築通用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給種樹的景觀陽台最高百分之十的免計容積獎勵,鼓勵建商增加城市綠意、節能減碳。另外,高雄厝每一層樓都可設景觀陽台種樹,台中厝改成隔層綠化,避免製造違建,例如三層樓共用一個景觀露台加以綠化。台中厝還多了免計容積的上限規定,不會增加購屋的公設比(虛坪)。不過,先前發文請示內政部能否推動台中厝的公文,因高雄厝爭議卡關,以致相關獎勵辦法還無法制訂。

 

  筆者認為,「高雄厝」、「台中厝」綠化、節能減碳的立意良善,外觀也討喜,但因為增加了「陽台」做綠化的空間,非真正使用空間,相關的配套跟限制一定要完整,才不會被認為有圖利建商之虞。但其實若業者在買賣契約中對於該部分的資訊已揭露,消費者自然可以自行判斷是否購買,且建造景觀陽台必須增加興建成本,還要繳納一定的回饋金,說圖利建商似乎也不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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