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7713日經濟日報A13版記者翁至威「房屋租給弱勢,享減稅優惠」的報導,政府為鼓勵民眾將房屋出租弱勢族群,凡符合《住宅法》規定的房東,每屋每月最高可達新台幣1萬元免稅額度,愛心房東也可以注意相關的減稅措施,於申報時備妥相關文件和資料。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張芷稅務營運長表示,為保護社會弱勢族群居住需求,鼓勵民眾將房屋出租弱勢,《住宅法》於2017111日修正公布施行提供租稅優惠,所有權人出租房屋符合《住宅法》規定租金收入享有個人綜合所得稅相關減免措施。

 

    房屋出租租金所得,計算方式為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和費用之後餘額作為「所得額」,房東除了可以逐項舉證列報必要損耗和費用,也可以用租金收入的「43%」作為「必要費用」來減除,如果屬於個人委託「包租代管」,必要費用率則以「60%」計算。

 

    愛心房東可以將住宅出租成為公益出租人或是委託包租代管出租社會住宅,包括出租給主管機關、租屋服務事業和代管或是經由租屋服務是業媒合和代管作為居住、長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或幼兒園使用,都可以享有每屋每月最高新台幣一萬元的免稅額。

 

    此外,2018年因應修法之後的《租賃住宅管理及發展條例》,為了鼓勵個人房東將住宅委託包租、代管業者供居住一年以上者,出租期間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新台幣6000元的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新台幣6000元至2萬元的必要耗損和費用,醫該租金收入53%計算,超過新台幣2萬元的部分則按《所得稅法》規定的減除標準計算。符合前述規定的房屋所有權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檢附相關資料如租賃契約書、主張扣除相關費用單據等提供稽徵機關核認。

 

    筆者認為《租賃住宅管理及發展條例》自民國107627日起上路之後,提供有空屋待出租的房東一個新的選擇,選擇作為社會住宅出租或是委請包租代管單位出租,可以享受租稅減免。不過對於一些本來沒有在報租賃所得的房東,其吸引力可能略顯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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