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7715日聯合爆A3版記者翁禎霞「農地種電,農民被課稅才後悔」、719日中國時報A4版記者周麗蘭「種電一窩蜂,農地非農用被追稅」等報導,屏東縣政府近期發現多家太陽能光電業者和掮客遊說農民出租農地種電,有些農民搞不清楚狀況就投入,事後發現要被課徵土地增值稅、地價稅,覺得權益受損。

 

    有農民向屏東縣政府投訴,當初和業者簽約只知道拿到租金比以前高,不知道種電後土地不能符合農地農用,要被課徵「地價稅」、移轉要負擔「土地增值稅」,不但沒賺多少還要綁二十年,質疑業者遊說簽約時避重就輕。

 

    對此,縣府綠能專案辦公室主任盧俊中則表示,農委會核定的不利耕地區內土地種電,沒有地目變更和土地增值稅的問題。但市區外土地如果沒有農地農用,會衍生地價稅、移轉時會有土地增值稅,農民千萬不要只看租金,以免權益受損。

 

    雲林縣農業處也解釋,農地種電分為兩類,一是不利農業經營區種電稱為「綠能」,免課徵地價稅;二是在一般農地設置再生能源設施,稱為「太陽能光電」,因為農地非農用,故要課徵地價稅。會發生爭議主要是在一般農地設置太陽能光電設施,必須通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條例》容許使用審查,通過之後還要繳納農地變更使用回饋金,每筆土地申請核准太陽能設施上限660平方公尺(200)

 

    以雲林縣來說,早期斗六市、林內鄉、荊桐鄉不少農民租地給光電業者種電,縣府發現未種電的區域變成蛇鼠窩,維護農地農用原則下已經有12年沒有核准一般農牧用地種電的申請案。

 

    雲林縣府人員也補充,不論是哪一種土地種電,租金所得都可能被計入「綜合所得稅」,已經提醒縣府綠能辦公室需要對農民清楚說明。

 

    筆者認為,政府推動綠能不能只做半套,如果要推廣綠能,應該修法讓種電的農地一律免地價稅,總不能一面推動綠能種電、一面有以農地農用的名義讓配合政策的農民,還要被追繳懲罰性的稅金,實在非常不恰當,有陷人民於不義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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