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7725日經濟日報A19版翁至威記者所撰「營所稅申報 常見兩大疏失」的報導,財政部各區國稅局近期密集稽查、彙整後發現,目前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主要有兩大問題,一是「房地合一」後稅金新舊制認定時間的不一致,導致漏報稅;第二是,國稅局官員強調,即使無所得或交易虧損的公司,同樣須要申報營所稅。

 

  北區國稅局官員指出,營利事業一定要留意,土地取得日的認定,以「完成所有權登記」為準。舉例來說,20161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土地如在20141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兩年以內,或201611日以後取得,其「土地交易所得」,就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南區國稅局官員也指出,近期查獲多起課稅所得為零,或交易為損失的案件,納稅義務人誤以為無應納稅額,即無需申報,而遭到國稅局開罰。故國稅局提醒,即使無所得或交易虧損的公司,同樣須要申報營所稅。。

 

  筆者認為,依照《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四點:「房屋、土地取得日之認定,以所取得之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故原則上取得日是「完成移轉登記日」,除非是其他特殊情形如:繼承、信託、區段徵收等,才另有規定。稅務單位近來查稅趨嚴,民眾切勿自行解讀法律,或心存僥倖心態,一定要謹慎應對,有疑問要請教律師、地政士、會計師等「專家」,以免補稅又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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