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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7729日聯合報A11版高詩琴記者所撰「第一批閒置土地 8月公告」、「閒置土地認定 依「三大排除條件」」的報導,行政院賴清德院長民國106年拍板,全台工業區閒置土地採「先罰後賣」,並採「強制拍賣」。經濟部工業局於107年上半年對全台閒置土地進行盤點,預計民國1078月公告第一批閒置土地。官員透露,第一批公告之閒置土地的面積,起碼有兩百公頃。

 

  工業局主管指出,第一批閒置土地名單公告後,會給所有權人兩年「緩衝期」。如果廠商緩衝期內繼續閒置,工業局將對廠商罰鍰並要求提改善計畫,罰鍰金額為閒置土地公告現值總額百分之十以下。若最後仍未改善,政府才會啟動「強制拍賣」作業。因此,預計最快兩年後,即民國109年八月開始啟動「強制拍賣」。

 

  按「閒置土地」的定義,經濟部工業局表示是指廠商取得土地所有權三年內沒有完成建廠,認定條件共有四個,分別是建蔽率低於百分之卅、沒有主要機械或營運設備、未取得核准登記或營運許可文件、核准登記或營運文件失效等。只要是四個條件符合一個,就算是認定「閒置土地」。且光是建築物面積達建蔽率達到三成還不行,如果沒有營運或是生產行為,也算是閒置土地。

 

  閒置土地強制拍賣被視為政府解決「五缺」問題中「缺地」的一大策略,政府已規劃許久。目前全台閒置土地共有七百四十七公頃,約是四分之一個六輕園區。

 

  而依《產業創新條例》,閒置土地的認定有「三大排除條件」。第一就是所有權人有「正當理由」。經濟部於民國80年起公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當時是規定工業區土地開發面積應達到百分之廿建蔽率,比現在《產業創新條例》的「建蔽率百分之卅」門檻較低。故民國80年至89年之間,如果廠商是依照《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購地,就算開發面積建蔽率只有百分之廿,都算是有完成使用。

 

  第二個排除條件則是與政府簽有契約。第三個則是依其他相關規定,如工業局於民國104年曾公布的工業區相關規定,雖然後來廢除,但若有廠商適用,也可用當時的規定來認定。

 

  筆者認為,這是好的政策,工業區的土地必須開發利用,藉以發展台灣的經濟,而不是被有心人士拿來炒作獲利,或是將工廠蓋在農業區等等。希望拍板定案公告後,政府能貫徹執行「公權力」!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指出《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之11項規定「產業園區」的土地所有權不能無正當理由而閒置土地,如果閒置土地相當期間且無正當理由,主管機關就會有相關的處罰措施,最嚴重的就是「強制拍賣」,產業園區的土地所有權人切勿輕忽此一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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