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785日蘋果日報B4版記者陳建宇「買到漏水屋,仲介辯中古屋無保固」的報導,有《蘋果日報》讀者投訴買屋簽約的時候賣家和仲介都口頭承諾沒有漏水,入住之後卻驚覺漏水,對方一再推托最後一狀告上法院。

 

    該民眾何姓男子2017年透過益帆房屋王姓仲介介紹買下高雄林園區中古透天,何男陸續看屋數次皆無發現漏水情形,但考慮屋齡已經近20年,擔心未來有漏水疑慮,因此要求簽約時將漏水保固加入合約內,卻遭到賣方和居中牽線的王姓仲介拒絕,僅以口頭承諾無漏水,若有漏水將負責到底,何男雖覺不妥,但仍完成買賣。

 

    何姓男子於同年六月遷入,入住兩個月之後浴室外牆開始出現漏水,後續更滲漏到一樓天花板,造成油漆剝落、出現壁癌,三樓浴室磁磚也隆起,何男致電仲介,對方僅承諾會到場了解卻未現身,轉而向消保官投訴,消保官卻認定買賣雙方私約而無法介入,只好一狀告上法院。

 

    筆者認為,仲介簽定買賣契約的應該提示「不動產說明書」向買方解說有沒有漏水、凶宅等情形,房屋買賣的買受人對於「物之瑕疵擔保」的除斥期間,為通知有瑕疵之日起六個月或物之交付時起算五年(《民法》第365),因此在交屋五年內發現有漏水的情形,應該都可以主張。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初賣人對買受人負有「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及履行契約責任,買受人發現瑕疵時,一方面可主張「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民法》第354),另一方面可主張「不完全給付」的債務不履行責任(《民法》第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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