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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788日工商時報A16版蘇秀慧記者所撰「無償借店面 仍須按租賃行情計稅」的報導,受到房地合一稅影響,不少人選擇將持有房屋借給親友做營業使用。不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即使無償或是低價租借給親友做營業用途,仍須按當地行情計算「租賃所得」收入。

 

  根據財政部民國1071月公布的《106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顯示,目前當年度的房屋租金收入的43%可列為「必要費用」。而房屋租賃所得是以全年租金收入,減除該出租房屋合理且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而近幾年來國稅局常接獲屋主誤以為「無償租賃」不須繳稅的疑問。對此官員強調,依《所得稅法》第14條與《所得稅法施行細則》,如果要將租賃收入排除於所得稅外,必須同時符合兩大要件,第一是「無償租賃」,第二是不能提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舉例來說,假設適用所得稅率12%的A先生將店面無償租給親戚賣早餐,該店面須按租金市價每年台幣24萬元併入「租賃收入」計稅,扣除43%必要費用,等於每年多台幣13.68萬元的應納稅額,再乘上12%稅率約為台幣1.64萬元。故即使無償租賃,A先生仍要多繳台幣1.64萬元的所得稅。

 

  筆者認為,稅務相關法規態樣很多且複雜,一般民眾在規劃資產或其他用途時,常常會疏未留意。建議有疑慮一定要請教「專家」,不要自行解讀。如果認為有不公平的地方,可以運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稅務救濟,保障自己的賦稅人權!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執業數十年,處理過不少稅務救濟案件,民眾在處理相關的稅務,不論是「房屋稅」、「地價稅」、「增值稅」、「所得稅」等,都應注意法律規定外,還要注意財政部的解釋令,最好再與律師、會計師、地政士確認,俾免錯物理解,而遭補稅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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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