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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7810日經濟日報A15版蘇秀慧記者所撰「私人共享停車位 房地稅優惠」的報導,財政部於民國10789日表示,近日將發布解釋令,鬆綁共享停車位法規,私人自有自用停車位利用網際網路媒合服務平台,將閒置時段提供給「不特定人」停車時,每月在一定時數內,可享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房屋稅。

 

  財政部指出,私人共享停車位的房屋稅,若每月不超過240小時,按自用住宅稅率1.2%課徵房屋稅,超過的話,限當月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稅率1.5~2%;而地價稅,若每年不超過2,880小時,按自用住宅稅率千分之2課稅。

 

  私人共享停車位符合三大要件者,得繼續適用原經核准的稅率徵收地價稅及房屋稅:

  第一、是自有停車位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或位於地下停車場核准免徵房屋稅、地上房屋供停車使用核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第二、是所有權人透過媒合服務平台將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車輛停放的自有停車位,在閒置時間提供不特定人使用。

  第三、是私人共享停車位閒置時間對外供不特定人使用者,閒置時間每月不得逾240小時,房屋稅每月不超過240小時,逾限當月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

 

  筆者認為,政府要蓋停車場的成本很高,「共享車位」不但成本較低,還可以促進資源更有效的利用,是一很好的想法。現在該想法也獲得政府支持,期待可以吸引更多擁有閒置車位的所有權人加入,以解決目前停車位不足的問題,並使資源得以善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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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