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我國贈與稅率已於2017年調高稅率,不少有錢人為了規避稅負提早進行財務規劃,國稅局指出,當贈與人行蹤不明、境內無財產或是贈與人死亡等情形發生時,要特別注意,國稅局會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重新發單開徵。

 

    北區國稅局官員舉例說明A先生贈與兒子新台幣320萬元,扣除掉每人每年220萬元新台幣之贈與免稅額,剩下100萬元仍要課徵贈與稅並且適用10%稅率,A先生贈與給兒子之後應該向國稅局繳納新台幣10萬元的贈與稅。若A之後行蹤不明,國稅局會從免稅額度新台幣100萬元財產直接對兒子開10萬元的稅單。

 

    有案例贈與人贈與之後,名下無財產,國稅局改課「受贈人」,但受贈人主張贈與人名下人有存款新台幣11000元,應先執行核課,但國稅局追查發現該筆存款屬於敬老津貼,因為屬於社會福利津貼,依照《強制執行法》的規定不得強制執行。官員解釋,所謂「名下無財產」,並非贈與人名下完全沒有財產,如果贈與人持有的財產依法不得強制執行或是沒有拍賣實益,或是經過拍賣之後所得數額仍不足清償,都可以依規定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筆者提醒民眾,贈與每人每年僅有新台幣220萬元之免稅額,超過的部分,就涉及贈與稅。不動產的贈與,因為要先向國稅局做申報取得繳清證明之後才能過戶,較無問題,但現金部分因未毋須先向國稅局申報,而將來如果發生繼承的時候,因為要申報遺產稅,此時國稅局卻很有可能藉以追查生前所為的贈與有沒有超過免稅額漏未申報的情形,千萬要注意。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