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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7821日經濟日報A13蘇秀慧記者所撰「賣農舍須課所得稅 不適用房地合一制」的報導,財政部於107820日發布解釋令,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農業設施」非屬房地合一新制適用範圍,個人交易「農業設施」所得,須課財產交易所得稅,即起生效。

 

  所謂「農業設施」主要包含:農作產銷設施、林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水產養殖設施、畜牧設施、休閒農業設施、綠能設施等。在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設施,與「農舍」同為與農業經營密不可分,衡酌《所得稅法》第4條之43項後段將「農舍」排除新制適用範圍的立法意旨,且為避免「農業設施」及「農舍」同為農業使用目的,卻適用不同課稅規定的不合理情形,因此財政部發布解釋令,將「農業設施」比照「農舍」一併排除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財政部賦稅署宋秀玲副署長也補充,房地合一新制是從2016年起實施,解釋令生效之前未確定的案件,也適用新制。

 

  筆者認為,出售「農舍」不課徵房地合一稅,現財政部發布解釋令,一併將「農業設施」也納入,讓農業政策更完整。另外提醒民眾,如果是符合不課徵土地徵值稅之「農業用地」,免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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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