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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Q:甲夫乙妻,育有丙子與丁女,後丙子殺甲父,甲死亡(乙、丁有繼承權)。

問,若乙當週死亡(因傷心引發舊疾),丙是否有乙從甲之計程中所獲得遺產的繼承權利?

A丙殺甲,符合《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喪失繼承權之規定,故丙對甲沒有繼承權,甲的財產由乙、丁繼承,其應繼分1/2

    若乙之死亡後於甲,乙於死前已繼承甲之財產,且乙之死亡與丙殺甲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因此丙對乙自被繼承人甲處所繼承取得的遺產,並沒有喪失繼承權,乙從甲繼承而來之財產應由丙及丁平均繼承,是謂「再轉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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