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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Q:(1)社子島浮覆地如何討回(已改列政府財產)?
- 日據時期出養之女兒,養母未終止領養,是否有繼承權?
(1) 一般來說,實務見解上面認為私有土地因成為公共需要之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其所有權視為消滅,並非土地物理上滅失,所有權亦僅擬制消滅,當該土地回復原狀時,原土地所有人之所有權當然回復,無待申請地政機關核准。而土地物理上既已浮覆,自符合《土地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之回復原狀,至於浮覆後因供以修築堤防或供作防汛道路使用,致不得為原來之使用,乃浮覆後另生之限制情事,不能以此認土地尚未回復原狀(最高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610號判決)。
(2)依據《民法》第1077條第2項之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因此養子女僅能繼承養父母之遺產,不能繼承本生父母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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