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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7827日經濟日報A10版翁至威記者所撰「自住換屋族 兩招輕鬆省稅」的報導,換屋、購屋族,要節稅請掌握雙招!地方稅務局表示,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要件者,不僅可透過「重購退稅」優惠達到實質免徵土地增值稅效果,也可向稽徵機關申請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只要妥善規劃,就能輕鬆節稅。

 

  稅務局表示,換屋族只要預先規劃適用「重購退稅」的優惠,就能夠達到土地增值稅免稅效果。要適用重購退稅優惠,除了須為「自用住宅」外,土地所有權人必須是同一人,但建物所有權人可以是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且新買土地現值必須高於所賣土地現值。此外,如果先買後賣,欲出售之土地,在購買新土地當時,必須已符合自用住宅使用。如符合「重購退稅要件」的換屋族,必須在「兩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

 

  筆者認為,適用「重購退稅」優惠申請退稅的土地從買入後5年內,都必須作「自用住宅」,不能改變用途、出租或遷出戶籍,也不可以移轉他人,即使是夫妻之間贈與都是不可以的,否則將會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因此,想要適用重購退稅優惠節省增值稅的民眾,還是要視未來的規劃再決定,有疑問時還是找專家、律師或會計師規劃處理較為妥當,切勿自己土法煉鋼。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提醒民眾台灣的稅負日益加重,且稅務機關追稅嚴於往昔,民眾一定要多注意「節稅」,就以「重購退稅」來說,就是一件很重要的事!

 

 

《土地稅法》第35條(重購退稅)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下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一、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二、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者。

三、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前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始行出售土地者,準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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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