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799日自由時報A11版記者林嘉東「樑柱越界0.045坪,判嬤免拆,月租3元」的報導,基隆地院作出一件罕見「占用他人土地不用拆屋還地」的判決,新北市萬里區的林姓婦人被控告占用土地提告拆屋還地,法官勘驗之後發現該屋確實占用地主0.045坪土地,面積約一張B4紙張大小,但地上物是支撐房屋的樑柱,為了避免房屋變成危樓,顧台灣基隆地院判決不用拆樑柱還地,但是要按月支付每月3元補償金給地主。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認為,林婦房子大部分不是蓋在地主土地上,僅僅不小心占用0.045(0.15平方公尺),且佔用部分又是主要支撐「樑柱」,貿然拆除恐影響房屋整體結構安全,考量公共利益和當事人權益之後,做出「不用拆除」的判決。

 

    78歲的林姓婦人首訪表示,其7歲就住在這棟房子,晚年將房子過戶給孫女,屋齡超過70年,沒想到孫女遭到地主提告,感謝台灣基隆地院法官,她不用再因為擔心房屋被拆而失眠,地主則透過律師表示,他有不少土地遭人占用,林婦只是附帶一併提告,並沒有堅持要其拆屋還地,未來願意把土地出租或賣給林姓婦人。

 

    法院調查當地地價,1平方公尺土地價值22800元,換算下來0.045坪約值3420元,林婦占用部分如果拆除,重建費用遠大於土地價格,但因為地主土地確實遭到占用,因此法官認為林婦應該依照地主要求支付2011年到2016年的租金,以當地土地申報地價年息5%計算,每月繳付租金3元五年合計新台幣180元。2016年之後的費用地主如果繼續用租地方式提供林婦使用,實務上兩造通常會依照法院判決處理,按月支付新台幣3元補償金,但雙方也可以另行協調金額,地主表達可租地或賣地,也可以買下占用的土地。

 

    筆者提醒民眾,如果「越界建築」屬於《民法》相鄰關係的規定,依照《民法》第796條規定,必須是建物所有權人舉證蓋屋的時候,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且地主明知但沒有提出異議,才可以不用拆屋還地。另外同法第796-1條規定,建物所有權人蓋屋逾越地界,可以由法院衡量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利益判斷是否需拆除,實務上難度並不低,本件剛好占用的範圍很小,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才會有如此判決。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表示本案是一「民事訴訟」,拆屋還地的訴訟,在實務上常見,這種訴訟是土地所有權人行使《民法》第767條的「物上返還請求權」,此為「物權請求權」,沒有《民法》第125條「15年」消滅時效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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