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7年9月12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翁至威所撰"換屋重購退稅,列稽查重點"的報導,不少人善用自用住宅重購退稅省下土地增值稅,不過是否符合自用住宅使用相關條件,財政部表示,各地稅務局將列管五年內的自用住宅重購退稅案件列為稽查重點,如果發現有納稅義務人將戶籍遷出或是轉做營業使用,將展開追稅行動。


    財政部官員表示,土地增值稅屬於地方稅,民眾換舊屋、買新屋採用「重購退稅」優惠的民眾,將由地方稅務機關列管五年,確保新屋作為住宅用。因為重購退稅的優惠,是對於非以炒地炒房為目的的換屋族,在符合出售和購買均屬於自用住宅的前提下,給予優惠訂條件者可以向出售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稽徵機關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的稅款以減輕重購自用土地的負擔。

    為了避免優會被濫用,稅務機關將依據各縣市實際情形展開稽查,官員表示,重購退稅自用住宅用地買入五年內都必須作為自用住宅使用,並且要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至少一人設立戶籍登記,不能改變用途或買賣。

    以台中市地方稅務局為例,民國107年9月開始全面清查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案件,特別鎖定已經核准退還增值稅、列管五年的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和自耕農業用地,一定發現有移轉、贈與配偶、出租或是改做其他用途,都必須補繳原退還稅款。根據統計,區內106年度清查總共追繳74筆退稅款,金額共新台幣550萬元,其中又以戶籍遷出導致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比例最高達37%,其餘還有五年內移轉或是出租、轉作其他用途等等。

    筆者提醒民眾,如果有自用小屋換大屋的民眾,可以申請土地增值稅的重購退稅,但必須要注意的是,重購退稅之後必須列管五年,也就是五年內不能有移轉、出租或營業,也必須持續符合自用住宅的要件才行,務必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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