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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7920日工商時報A17版林昱均記者所撰「地主為起造人 取得房屋應申報6%契稅」的報導,財政部民國107919日發布解釋令,土地承租人在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如果是自己取得使用執照毋須申報契稅;但如果是以地主為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則要申報買賣契稅,稅率為6%。

 

  財政部賦稅署吳蓮英副署長指出,如果只是承租人自己為建造執照起造人,該租賃契約並非《契稅條例》第2條所規範的不動產買賣(6%)、承典(4%)、交換(2%)、贈與(6%)、分割(2%)或因占有(6%)而取得所有權,因此不算是契稅課稅範圍。但如果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為地主,則從實質層面而言,建造費用是由承租人支出,地主租約到就拿房屋所有權,可說是地主以混合型契約獲得一屋,因此將其歸類為買賣形式,須由地主繳6%契稅。

 

  財政部賦稅署吳蓮英副署長指出,關鍵仍在判斷誰是房屋最終擁有者,因為《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是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即為擁有者,而擁有者須繳契稅。如果起造人為承租人,那就是後續租約到期,承租人一併將房移轉給地主,6%契稅由承租人負擔。

 

  筆者認為,這個狀況類似像地主合建分屋,例如:地主甲提供土地給A建設公司建屋,約定地主甲可分得2間房屋,A建設公司可分得5間房屋,以地主甲名義為原始起造人,並領取房屋使用執照,等於是以不動產交換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故甲需申報繳納「契稅」。同樣的,地主以土地使用權(出租土地)交換取得房屋,當然也需申報繳納契稅。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這方面的契稅,一般民眾確實比較陌生,今後如有上述情形,仍應依規定辦理,俾符規定!

 

財政部107.09.19台財稅字第10700572130號令

摘要:

租地建屋課徵買賣契稅原則。

說明:

一、土地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以土地承租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非屬契稅課稅範圍。惟以土地出租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或依約於土地租賃期間屆滿後移轉房屋予土地出租人,其經濟實質係土地出租人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屋,依民法第398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應按買賣契稅稅率申報納稅。

二、廢止本部861227日台財稅第86193289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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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