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7102日經濟日報A12版翁至威記者所撰「房地多次贈與 均須徵契稅」、「夫妻間轉贈 30天內報繳」的報導,不動產贈與除需課徵「贈與稅」之外,也會衍生契稅、土地增值稅等稅務問題。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同一年度中多次贈與房地,每次仍需繳納契稅,但無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舉例來說,祖父年初將現值台幣(以下同)100萬元的房屋贈與給兒子,此時兒子需申報繳納契稅6萬元,另假設土地公告現值漲價數額50萬、漲價倍數未達一倍適用20%稅率,則兒子需繳納土增稅10萬元。兒子隨後在同年年底再度將房屋贈與給孫子,此時仍需繳納6萬元契稅,但土增稅方面,因土地公告現值未變,無漲價數額,因此孫子申報繳納時,就無須繳納土增稅。

 

  而關於夫妻贈與,可免徵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但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提醒,常有民眾忽略「贈與契稅」,夫妻間贈與仍應於30天內申報繳納,否則將遭到追補契稅的稅金。

 

  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土地稅法》中,針對夫妻互贈房地皆有免稅規定,但「契稅」則不然。依《契稅條例》,不動產的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都要申報繳納契稅。因此,即使是夫妻間贈與房地,仍應依契稅條例,在訂定契約日起30天內申報贈與契稅,並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稅率以6%計算。

 

  筆者認為,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故現在大部分的交易情況都是只有建物課徵契稅,稅基就是「房屋評定現值」。但因為房屋會折舊,與因地價上漲動輒需繳高額的土地增值稅不同,「房屋的契稅」常因金額相比較小而被忽略,其實兩者依據的法律不同、稅基不同、適用情形當然也不同,民眾不妨多加留意。

 

※《契稅條例》相關法條

2條(徵收範圍):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13條(計課契稅之契價):第三條所稱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但依第十一條取得不動產之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由財政部定之。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