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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聯合地政士事務所 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7920日工商時報A17版林昱均記者所撰「地價稅優惠稅率 25日前申請」的報導,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07)年地價稅將於111日開徵,符合土地稅法適用特別稅率如自用住宅、工業用地等,或是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如騎樓、走廊用地等地段,土地所有權人須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為925日前提出申請。

 

  如果是已申請過、也經過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只要條件沒變更,如戶籍在自用住宅、土地仍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區等情況,民眾就不須重新申請。

 

  不過,如果是適用原因已消滅、且仍持有土地者,例如:戶籍遷到非自用住宅等,財政部賦稅署強調,民眾就必須向當地稅捐機關申報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或恢復徵稅,否則將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規定,除要求補稅外,也將裁罰漏稅額3倍以下罰鍰。

 

  而依現行《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自有住宅、國民住宅、企業或公營事業的勞工宿舍等,皆享有千分之二的優惠地價稅率;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古蹟土地等,則按照基本地價千分之十課稅、不須到累進級距,而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17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土地所有權人若要申請特別稅率或是減免地價稅,依規定須在當年922日前申請,但今年因適逢中秋節連假,因此順延至925日。如果民眾於截止日前提出申請,則今年11月繳納地價稅時就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逾期申請則為明年開始適用。

 

  筆者認為,不動產稅愈來愈複雜,除了土地房屋所有權人外,想要買賣房地產的民眾也一定要事先弄清楚,不明白的地方要請教有經驗的地政士、律師或會計師,才不會「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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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